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吳豐山糾正陸委會,糾正案文

糾正日期:2010.11.11.
案由:中國大陸各機關於臺灣各平面媒體,明為「專輯」之態樣,實則規避相關法令,涉及置入性行銷,惟權責機關怠於查處,以無法可管等理由卸責,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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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被糾正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貳、案   由:中國大陸各機關於臺灣各平面媒體,明為「專輯」之態樣,實則規避相關法令,涉及置入性行銷,惟權責機關怠於查處,以無法可管等理由卸責,核有違失。

參、事實與理由:

    我國各平面媒體規避相關法令,以「專輯」新聞方式刊播大量中國大陸各地風情、文化、旅遊、經貿……等內容,實則置入性行銷等情,案經本院函詢、約詢相關機關,並諮詢學者、專家,業經調查竣事。經核,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涉有違失,茲將調查事實與糾正理由臚述如次:

中國大陸各機關在臺灣刊播廣告之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又各平面媒體規避相關法令,涉及以「新聞」方式置入性行銷,刊登大陸地區之「專輯」、「特刊」,實則為變相「廣告」,未見處理,陸委會核有怠失。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第2項規定:「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3項規定:「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又「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三、婚姻媒合。四、專門職業服務,依法令有限制廣告活動者。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第 7 條規定:「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目前實務上,對於違反上開規定的廣告,由陸委會函請主管機關查處或各主管機關自行查處,其中以違反不動產投資、招商、婚姻媒合等類型為多。惟近來大陸廣告化明為暗,規避上開法令,又中國大陸各機關購買臺灣新聞的版面,行銷省市,並配合首長來臺行銷,塑造為親民及愛民的形象,涉及置入性行銷。

三、中國大陸各地區的首長或副首長來臺訪問,臺灣部分媒體配合以「新聞」方式,進行報導該省或該市現況,實則涉及置入性行銷。涉及置入性行銷的情形舉例如下:

(一)○○○報99年9月17日陝西省專輯A24版:「陝西 吃喝玩樂 旅遊大省」、「鼓藝奇技驚人 飽嘗特色美食」、「塞上風光迷人 流連溫泉之鄉」、「千年古蹟 稀世珍寶 舉世獨有」。○○○/專題報導,以「新聞」形態呈現,涉及置入性行銷於新聞中。

(二)○○○報99年9月13日西安市專輯A14版:「西安 將建成國際化大都市 一座有著三千年歷史的世界文化名城」、「科技實力超強 經貿『錢』力無窮」、「打造綠色新西安 生態環保一級棒」、「西安碑林、兵馬俑等古蹟多 遊客最愛」○○/專題報導,亦以「新聞」形態呈現,涉及置入性行銷於新聞中。

(三)○○○報99年8月3日湖南省系列報導-專輯AA3版:「魚米之鄉 豬糧天下第一」、「雜交水稻之父 成功增產20%」、「湖南雜交水稻中心 農業外交尖兵」、「湘台農業論壇 將登場」。又○○○報99年8月8日湖南省系列報導-專輯A12版:「錦綉瀟湘湖南快樂行」、「八大精品旅遊路線 遍覽三湘四水明媚風光與名勝古蹟」配合中國大陸湖南省委副書記梅克保率領的考察團來臺,以「新聞」形態呈現,涉及置入性行銷於新聞中。

四、本院掌握中國大陸與臺灣媒體○○○系列報導之合約書,條文載明雙方「付款方式,以匯款方式支付」,足證有對價關係,以金錢購買新聞,涉及置入性行銷

五、新聞自由的可貴,是新聞的內容可以自由的採訪、編輯,但明為新聞型態,暗則行銷,新聞淪為金錢買賣的商品,自非新聞局以新聞自由、無法可管等理由而得卸責,陸委會亦不能放任而怠處。為求兩岸和平發展正常進行以及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完整,陸委會及新聞局對於中國大陸在台灣從事新聞置入性行銷的變相廣告,應確實檢討現行法制,以期完備。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各機關,常於臺灣各報章,從事新聞置入性行銷,嚴重扭曲傳播倫理,阻礙國家進步,並侵害民眾對媒體的信賴與新聞應獨立自主的專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怠於處置,任憑中國大陸之新聞置入性行銷橫行氾濫,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並轉相關單位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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